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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22日 09:1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提前或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全国和地方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或推选产生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严格遵守执行选举工作纪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 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 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副主席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 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九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各族各界各行各业劳动妇女和知识女性中的优秀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其中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 左右非中共党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 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和非中共党员代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报大会组织机构审核妇女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或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一条 各级执行委员会人数组成分配方案及其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执委的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区部门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十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各族各界各行各业劳动妇女和知识女性中的优秀代表比例不低于30%其中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少数民族执委应占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党员执委应占总数的20%以上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中少数民族执委和非中共党员执委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候选人按照执委的条件通过自下而上协商推荐确定报同级妇女联合会领导机构审核经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确定执委候选人名单参加正式选举

第十五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执委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由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提名交全体执委酝酿讨论再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执委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本届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基层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四章 选区和监票人

第十六条 选举时设选区若干选举人到指定的票箱投票选举人不能委托投票一般不设流动票箱

第十七条 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执委)中推选产生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在其中提名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建议人选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名单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执委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选举工作人员由负责选举工作的部门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第五章 选  举

第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常委执委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妇女代表大会选举执委时可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直接选举办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人选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5%执行委员会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时采用一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第二十条 常委执委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 选举时选举人数需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第二十二条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选举人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对不赞成者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第二十三条 不能写选票的选举人可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其他选举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代表或执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四条 选举时根据需要可设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将选票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六条 选举时候选人另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选举人的半数始得当选对得赞成票超过应到选举人半数的被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取足名额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可以不取足名额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以反对票少者当选若反对票也相等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增加或减少当选名额

第二十七条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当选的常委执委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

第六章 监督与补选

第二十八条 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对代表提出质疑的应与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核实

第二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因故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补选时限为距离大会召开30日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候选人补选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0113日全国妇联十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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