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浏览红河学院工会(妇联)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工会概况  工会新闻  政策法规  通知公告  服务指南 
工会 更多>>
关于揭晓红河学院2... 11-21
成交通知书 04-15
红河学院工会委员... 04-08
关于揭晓红河学院2... 07-01
第四批州、市级民... 04-27
红河学院“最美家... 04-18
关于推荐第四批州... 04-18
关于组织我校中职... 03-23
关于2021年中老年... 10-08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22日 09: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 加强新时代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以下简称团体会员) 工作, 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团体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 自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团结引导会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 为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贡献力量

第三条 妇女联合会应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 健全与团体会员工作对接机制, 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推动团体会员加强自身建设

团体会员应接受同级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 自愿申请, 承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经妇女联合会同意, 可成为同级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妇女联合会应加大发展团体会员工作力度, 确因工作需要, 非独立注册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也可申请成为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退出妇女联合会需向同意其加入的妇女联合会提交申请书, 经批准后取消团体会员资格被注销社团资格的团体会员, 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团体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以及因不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七条 团体会员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各自的章程(条例管理办法) 建立组织机构, 履行组织职责

第八条 社会团体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应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同意, 由社会团体向妇女联合会提交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的推荐书等书面材料, 履行登记管理手续

第九条 团体会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可申请成为全国妇联的团体会员; 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 可申请成为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条 团体会员每年底向同级妇女联合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本团体依照妇联章程和各自章程(条例管理办法) 开展活动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对妇女联合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领导机构换届后, 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换届情况报同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团体会员年度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章 义  务

第十三条 遵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第十四条 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引导会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提高综合素质, 实现全面发展, 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第十五条 宣传和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精神和决议, 完成妇女联合会有关工作部署, 定期向妇女联合会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 协助妇女联合会开展工作, 向妇女联合会提供统计资料和工作信息, 反映妇女情况, 提出意见建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组织参与有关妇女发展的理论研究和政策调研, 为党和政府以及妇女联合会的有关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 定期向妇女联合会及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十八条 加强会员之间妇女团体之间的联系根据各团体自身的条件和行业特点, 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开展国际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权  利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代表参加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团体会员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参加妇女联合会的研讨培训表彰联谊以及国际交往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活动经费来源:

() 主管单位或部门拨款;

() 会员缴纳的会费;

() 依法接纳社会捐赠资助;

() 开展有偿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0 1 13 日全国妇联十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上一篇: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分享到:
下一篇: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 | 中国工人出版社 | 中国教育科研网 | 中华人民教育部 | 中国教育在线 | 北京大学 | 清华大学 | 中国人民大学 | 人民网 | 新华网

      版权所有:红河学院工会(妇联)

Honghe University

 Copyright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